监管重拳出击,两家头部券商人员“老鼠仓”遭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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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陈晨    每经编辑|彭水萍

530日,监管机构同步披露了对两起证券从业人员“老鼠仓”案的行政处罚。

安徽证监局通报称,对时任中信证券信息技术中心高级经理李海鹏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3年多时间,李海鹏与中信证券托管的某基金趋同交易,交易金额超2900万元,获利约213万元。 

同日,吉林证监局也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指原华泰证券分管投研系统建设的负责人邵某存在双重违规行为,不仅利用未公开信息行趋同交易,还违反证券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买卖股票。

利用手中权限获取未公开信息

二人是如何获取未公开信息的? 

530日,安徽证监局披露公告显示,李海鹏时任中信证券信息技术中心高级经理。2015424日,高某基金成立,托管人为中信证券。201812月起,李海鹏获得中信证券CRM系统应用开发岗权限,可以获取中信证券所有客户的账户信息、资产规模、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2019111日至2023221日,李海鹏通过CRM系统,获知高某基金的持仓、委托、当日成交记录等未公开信息。

与李海鹏类似,邵某也是通过拥有的权限而获悉了未公开信息。吉林证监局披露的公告显示,2008年7月至2024年7月,邵某任职于华泰证券,系证券从业人员,其中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1月10日作为分管投研系统建设的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获得华泰证券X系统的访问权限,通过该系统可以实时获取华泰证券自营账户股票持仓、投资建议书(投资建议书内容包含股票信息、投资上限、有效期、投资理由等要素)等未公开信息。

吉林证监局调查发现,邵某在202316日至20231110日登陆华泰证券OA系统(X系统集成到华泰证券OA系统,相当于OA系统的一个模块,用户登录OA系统后如有X系统权限,即可通过OA系统点击链接进入X系统)984次,平均每个工作日登陆4.66次,获知了华泰证券自营账户持仓股票名称、股票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趋同交易金额都超千万元

在获知未公开信息后,二人决定偷偷“抄作业”。公告显示,2019111日至2023221日期间,李海鹏控制“程某1”账户组累计交易股票128只,累计交易金额6483.8万元,其中,与高某睿远基金趋同交易股票76只,趋同交易金额2900.38万元,趋同盈利金额213.14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监管公告中还透露了一个细节。李海鹏与程某2为夫妻关系,程某1与程某2为同胞姊妹关系,三人关系密切。涉案时段内,“程某1”账户组3个账户都是由程某2本人根据李海鹏提供的交易指令进行操作,李海鹏实际控制并决策账户交易。“程某1”账户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主要是李海鹏夫妇。涉案时段内,“程某1”账户组使用的设备高度趋同。 

同样,邵某也在获悉华泰证券自营账户中的未公开信息后,打起了歪主意。202316日至20231110日期间,邵某通过控制“杨某”证券账户,与华泰证券自营账户趋同交易58只股票,趋同买入金额3153.38万元,趋同买入股票只数占比72.5%,趋同买入金额占比59.06%,趋同盈利19.39万元。 

此外,吉林证监局进一步指出,邵某还存在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2010119日至202448日期间,这14年来,邵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使用“杨某”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扣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部分,累计买入金额3.47亿元,卖出金额3.45亿元,亏损262.61万元。

李海鹏曾请求减免处罚

那么,最终二人受到了怎样的处罚呢?安徽证监局决定,没收李海鹏违法所得213.14万元,并处以213.14万元罚款。同样,吉林证监局决定,对邵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39万元,并处以58.18万元罚款。对邵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记者注意到,李海鹏曾提出过申辩意见,请求减免处罚。具体意见包括:一是部分交易存在同一交易日内趋同账户交易时间早于标的账户交易时间的情形,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二是测算的交易佣金低于实际收取的佣金;三是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起始时间认定有误;四是部分股票系当事人自主交易,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 

然而,经复核后,安徽证监局对李海鹏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安徽证监局表示,第一,本案中所涉未公开信息,既包含高某基金的交易信息,也包含其资产状况、持仓明细和历史交易等信息。历史交易、持仓情况等均能反映标的账户投资决策情况,涉案账户的交易在个别交易日早于标的账户的交易,不代表早于高某基金的投资决策,不能排除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 

第二,本案的佣金测算是以趋同交易匹配数量为基础,计算逻辑不同于涉案账户实际每笔交易的佣金,计算结果无误,方式符合多年执法实践和惯例。 

第三,根据证券账户交易情况、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趋同交易测算等多方面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自201911月起即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故意,并实施了相关行为。

第四,对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认定,是综合了证券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相关趋同交易测算等证据材料予以认定。客观证据显示,当事人在聊天记录中大量提及高某睿远基金有关未公开信息,包括当事人申辩意见中认为是自主交易的股票。在案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李海鹏作出相关交易决策时,利用了高某基金相关未公开信息,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VCG41N141191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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