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刘志远 每经编辑|陈柯名 陈俊杰 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即投入生产,潞安环能(601699.SH,股价11.15元,市值333.54亿元)控股公司被罚45万元;未核实相关资质和能力即委托处理固废,新集能源(601918.SH,股价6.73元,市值174.34亿元)控股公司收到33.4万元罚单⋯⋯ 2025年5月第三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199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份、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5月第三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5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环境风险榜涉及上市公司分布情况(5月第三周) 本期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5家上市公司。5家均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5家上市公司背后有64.56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本期,值得注意的是,潞安环能控股公司山西潞安集团蒲县新良友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良友煤业)因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即投入生产被罚款。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文号为“临环罚〔2025〕01008号”的处罚书显示,新良友煤业延深开采下组煤项目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新建有主斜井、副斜井、回风斜井、主井提升、通风系统、地面生产系统等生产设施,并于2021年12月10日投入生产,属于“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新良友煤业被临汾市生态环境局罚款45万元。 5月14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潞安环能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5月16日,记者致电潞安环能,接线人员表示,将去核实处罚详情,并查看采访函。同时,如有相关处罚,将在半年报进行公开披露。截至发稿,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本期,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京丰太平桥街道罚字〔2025〕000102号”的处罚书显示,首开股份(SH600376)控股公司北京怡璟置业有限公司,因工地未取得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即进行夜间场界内物料装卸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太平桥街道办事处罚款10万元。 5月14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首开股份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5月15日至16日,记者多次拨打首开股份年报中公开的电话,但无人接听。截至发稿,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本期数据显示,新集能源控股、皖能电力(000543.SZ,股价7.44元,市值168.65亿元)参股的公司——中煤新集利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辛发电),因未核实相关方资质和技术能力即委托处理固废被罚。 利辛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文号为“皖亳环(利)罚〔2025〕37号”的处罚书显示,利辛发电将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委托给利辛县聚丰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丰源建材)进行处置,未对受托方聚丰源建材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聚丰源建材仅办理了营业执照,无建设场地、生产设备及相关审批手续。聚丰源建材又将一般固废物销售给淮南超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群运固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方化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利辛发电被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33.4万元。 5月14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新集能源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5月15日,记者致电新集能源,接线人员表示,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公司会在半年报(定期报告)中披露。此次的处罚,其暂不了解详情,将去查看采访函。截至发稿,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除此之外,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普2410030477号”的处罚书显示,中国建筑(601668.SZ,股价5.75元,市值2375.9亿元)控股公司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科工),因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被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人民政府罚款40万元。 5月15日至16日,记者多次致电中建科工,但电话无人接听。截至发稿,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近年来,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原则。 如对本项目环境数据存在疑问,或需就榜单涉及环境问题进行沟通反馈,请联系蔚蓝地图。 (实习生李嘉怡、赵伟和陈佳赫对本文亦有贡献) 记者|刘志远 编辑|陈柯名 陈俊杰 杜恒峰 校对|刘思琦 |每日经济新闻 nbdnews 原创文章|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镜像等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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